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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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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4 2020/5/28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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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安区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及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指导,结合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实际,科学合理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提高补偿比例,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让参合病人广泛得到更多的实惠。二、基本原则(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本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三、基金用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新农合基金由两大部分构成: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一)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原则上占统筹基金的80%,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占统筹基金的20%。(二)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规定,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Ⅰ类:辖区内乡镇(中心)卫生院。Ⅱ类: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金安区妇幼保健院、六安康复医院。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2010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0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其他无法对应前四类的医疗机构可参照Ⅴ类执行。五、住院补偿(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医疗机构分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最低起付线100元≥300元≥300元≥500元≥500元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80%75%65%60%50%注:1、一年内在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不设起付线。2、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3、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办法另行规定。(二)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8万元。(三)保底补偿费用段5万元以下部分5-10万元段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