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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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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28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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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黔安监管三〔2012〕11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的《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4月1日执行,有效期限为五年。原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安监管危化字〔2009〕233号)和《贵州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暂行办法》(黔安监管危化字〔2007〕293号)同时废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联系人:张霄联系电话:0851-6891358)主题词: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通知抄报: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5月21日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贵州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加油站除外);(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五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的其他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跨市、州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