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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福亮 2020/5/28 文件大小:1.1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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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务会计学第八章资源税会计第一节资源税概述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二、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 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三、资源税计税方法 由于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主要为计量单位标准的矿产资源,因此在对资源征税时,往往采用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不仅计算简单,而且便于管理。四、资源税的作用 。 。 。,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三节税目、单位税额一、资源税的税目(征税范围) 目前只有7大类,它们是: 。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第三节税目、。是指除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二、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 注意: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如果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节课税数量资源税的课税数量——销售数量、自用数量。 ,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课税数量确定的一些具体方法: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3)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原煤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