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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案件审查终结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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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案件审查终结报告.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5/29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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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案件审查终结报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检察院民事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如何制作民事执行检察案件审查终”口心如何制作民事执行检察案件审查终结意见书摘要:长期以来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引发了一系列涉法信访呆底。学算一直帝吁构建一种外部的、独立的监督机制来规范民事执行活动,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这一监督权力赋予了检察机关。本文从如何制作执行检察案件的审查终结意见书入手,探素执行监督这一新课题。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监督;检察文书八关于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争议从未停歇,直至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中提出了“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要求后,实务界对强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进行了较有成效的实践探索。[1]2012年8月310,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对于民事检秦监簪的范围、对象、方农辱做了不同程度的修订,特别是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权力,其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民事执行领域一直存在执行难、执行乱、怠于执行等问题,作为解决纠纷最后环节的民事裁判如果得不到执行,胜诉方很可能篇二: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检察机关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关于梁山县水泊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松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审查终结报告申诉人梁山县水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泊公司)与被申诉人武松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水泊公司不服东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京一中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东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8年5月28日决定立案审查。经调阅原审案卷,承办人对该案已审查终结,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当事人情况及案件基本事实申诉人(一亩旗告、二前被上疏人):梁山县水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泊公司),住所地,东京市梁山县水泊镇88号,族走和柬人宋江,该公司董塞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松,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东京市梁山县水泊镇水泊村。水泊公司系东京市梁山县一家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武器、拦路抢劫、打家劫舍等业务。2006年7月9日,水泊公司因厂内的工棚(钢棚)需要重新修复,便通过他人介绍,与一位自称是东京市一建公司项目经理的案外人柴进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水泊公司将工棚盖、拆、做油漆等项目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柴进施工。同日,柴进雇请了武松、鲁智深等人施工,并约定每人每天工资70元,武松负责刷油漆。同月13日下午,武松在钢棚上刷油漆时不慎从钢棚上掉下摔伤,检察机关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武松受伤后茬谁院的医疗费用由雇主柴进支付。2006年10月“日,柴进与水泊公司结算并领取了承揽钢棚的修复费用共计5850元。2007年7月5日,武松向东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扃提请工伤从凫。2007牟8月9日,东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告知其到梁山县劳薪争我扁栽萎员会确认劳胡关索后再亩请工伤认定。2007年10月26日,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Z关梁确立劳动关系有关章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以水泊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柴进,对柴进雇请的劳动者(武松),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水泊公司承担主体责任为由,作出梁劳仲案字(2007)第006号仲裁裁定书,裁决认定永泊公司与云松之间寿在拿实劳动关系。2007年11月20日,水泊公司以与武松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法院裁判情况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7)梁民一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如下:水泊公司将工棚修复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案外人柴进,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工程施工中,柴进雇请武松从事刷油漆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水泊公司将工棚修复工程发包给柴进施工,虽然柴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检察机关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水泊公司发包的工程,并非其公司所经营业务,武松所提供的劳动,并非水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认定水泊公司与武松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51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11条规定,水泊公司与武松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武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京一中民终字第55号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