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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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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0/5/30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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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内幕交易、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及投资人利益的情形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所有部门。第二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三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组织实施。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投资部审核,并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第六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等。第八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四章内幕交易防控管理第十条公司将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纳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防控内幕交易制度,规范公司投资、研究活动流程,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中可能接触到的内幕信息进行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定期评价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性。第十一条公司明确董事会、总经理、投资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职责:1、董事会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2、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投研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3、投资部协助董事会、总经理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第十二条公司加强对投资、研究活动的规范,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严谨,分析结论客观合理,投资决策独立审慎。禁止投研人员主动打探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第十三条公司与所合作研究机构作出协议约定,要求其提供的研究报告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涉及内幕信息。公司建立对投资、研究活动的合规审查机制,防止内幕信息通过外部、内部研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