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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国内船舶管理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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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国内船舶管理业.doc

上传人:1017848967 2020/5/30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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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国内船舶管理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自治区港航管理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自治区港航管理局港口航运管理处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监督电话9设定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0实施对象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3行使内容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在广西辖区内行使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行政处罚权。14法定办结时限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无。: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改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