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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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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30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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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促使各级国税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严格落实“一岗两责”,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更好地实现“三个确保”、“三个安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成都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成国税党发[1999]00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成都市国税系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二)适用对象:成都市国税系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领导干部,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科处级领导干部。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形式责任追究的形式: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内容及具体规定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一、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一般干部、职工发生失职、渎职、***、***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其所在分局、科室和处室的正副职领导通报批评、调离或者降职处理,同时责令其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二)正副科、分局长(主任)发生失职、渎职、***、***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令其所在区(市)县局、市局稽查局(含稽查一、二分局)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同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三)区(市)县局、市局稽查局(含稽查一、二分局)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发生失职、渎职、***、***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班子主要领导应作出书面检查;在一个年度内,班子副职成员中有两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令该班子主要领导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班子主要领导受到上述处理的,报请省局追究市局领导责任。市局机关处级副职领导干部发生失职、渎职、***、***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该处室主要领导应作出书面检查;在一个年度内,该处室副职处级干部中有两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令该处室主要领导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处室主要领导受到上述处理的,报请省局追究市局领导责任。(四)各区(市)县局、市局稽查局(含稽查一、二分局)在一个年度内,有3人(含)以上因失职、渎职、***、***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该单位主要领导予以免职。二、干部、职工受政纪党纪处分的:(一)一般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行政降级或者留党察看以上政纪、党纪处分的,对其所在分局、科室、处室的正副职领导干部进行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对其通报批评。(二)正副科、分局长(主任)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政纪、党纪处分的,对其所在区(市)县局、市局稽查局(含稽查一、二分局)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对其通报批评。(三)区(市)县局、市局稽查局(含稽查一、二分局)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和市局机关处级副职领导干部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行政记过或者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政纪、党纪处分的,对该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对其通报批评。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