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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的死刑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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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的死刑改革.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5/31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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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的死刑改革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其中在刑罚方面,削减走私武器、弹药罪、集资诈骗罪、组织***罪、强迫***罪等9种罪的死刑,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取消***受贿犯罪的绝对死刑并设置终身监禁,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优化了刑罚结构。此次修正刑法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我国的死刑立法改革具有承前启后的积极意义。但是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现阶段有些罪的死刑不能立即废除,仍有其保留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因此,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继续探寻死刑改革的中国路径很有必要。《刑法修正案(九)》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中国的刑事政策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严打"再到“宽严相济"的政策演变过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现阶段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指导思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丰富的内涵,概括来说就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协调适用”。“当宽则宽”是指如果犯罪较轻或具有从宽情节应依法从宽处理,使罪犯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以促进社会和谐、防止社会对立;“该严则严”是指如果犯罪严重或具有从重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使罪犯受到警示和惩罚,以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宽严有度”是指要在全考察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被告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因素等的基础上作出分析判断,既不能一味从宽也不能一味从严,从而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协调适用”是指宽和严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互相协调、互相补充的,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区别对待,辩证地运用宽与严。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即充分体现了该刑事政策的深刻内涵。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组织***罪、强迫***罪等9种罪的死刑,进一步减少了死刑适用的罪名;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提高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减少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将绑架罪、***罪、受贿罪的绝对死刑改为了灵活的相对死刑,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死刑o这些都是“当宽则宽”的最好体现。其次,《刑法修正案(九)》从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贯彻了“该严则严”。在犯罪方面,严密了犯罪法网:增设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以维护公共安全;惩处网络犯罪以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扩大强制猥亵的适用对象,加大了对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加强人身权利保护;修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规定并增加了有关***的犯罪和虚假诉讼犯罪以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完善危险驾驶罪、抢夺罪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以加强社会治理;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以及在毒品犯罪、***受贿犯罪等多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在刑罚方面,优化了刑罚结构: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的惩罚力度并增加财产刑;按***受贿数额或情节重设法定刑并对重大***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对行贿罪增设财产刑并严格规定从宽处理的条件。最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宽严有度,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