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澄迈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琼发改费管〔2019〕8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澄迈县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全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职责管理”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和协调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县规划委员会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工作。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公共交通发展,优化交通设施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强化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一)下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除县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二)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车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三)下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四)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第六条停车设施类型、车辆停放车型和车辆停放计费方式:(一)停车设施类型、、简易棚停车场、架空(地面)停车场、地下(室内)停车场、机械式升降停车场(含智能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六种类型。(1)机动车:分为小型汽车(12座以下或1吨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