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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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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wdggjhm62 2020/5/31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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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及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另行确定本级需要具体管辖的公共场所。省辖区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省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现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茶楼、茶室)等提供饮品的场所。(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200平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七)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含地铁、高铁等)候车室、候船室、机场候机室、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省卫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围。第四条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法律、标准、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第五条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可应当提供的材料:(一)卫生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五)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十一)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十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延续、复核申请;(二)所持有的卫生可证原件;(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