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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保健用品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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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保健用品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0/5/31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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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保健用品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促进康复功能并列入本省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的外用产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健用品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第二章保健用品许可第六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具备下列卫生条件:(一)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产要求的场所;(二)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生产现场核查,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会同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设备及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合格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不合格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生产场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现场核查。第七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经现场核查合格后,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依法对保健用品进行检测,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四)产品研制报告;(五)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六)产品安全性评价报告;(七)产品保健功能评价报告;(八)产品卫生学评价报告;(九)产品标签、说明书及设计包装样稿;(十)产品样品;(十一)其他材料。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保健用品的产品配方或结构图、生产工艺、保健功能、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毒理、检验、标准使用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对作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原批准证书作废。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第十二条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批准事项需要变更的,批准证书持有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变更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书相同。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同意增加保健功能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