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犯罪嫌疑人朱家栋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受贿罪案之法律意见书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栋的委托, 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已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公诉机关,经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朱家栋,现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朱家栋涉嫌滥用职权罪部分广东省汕头市检察院汕检反贪移诉( 2013 )第 7 号起诉意见书认定: 200 5 年至 2008 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朱家栋在“金润花园一期”、“万泰春天东区”、“万泰春天西区”、“龙禧花园南区”等四个项目的规划审批过程中,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 5 号)等有关规定,未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越权审批提高上述四个项目建筑容积率,分别将项目从原规划条件容积率 提高至 ,从容积率从 提高到 ,从容积率 提高到 ,从容积率 提高至 ,共增加项目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广东弘实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上述四个项目用地容积率变更前后的土地使用权总价值差额为人民币 万元,但该四个项目经越权审批提高容积率按基准地价标准仅补交土地款人民币共计 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万元。据此认为,朱家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越权审批提高“金润花园一期”、“万泰春天东区”、“万泰春天西区”、“龙禧花园南区”项目建筑容积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万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 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12 〕18号)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二)造成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刑法上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手中有“权”,并且滥用权力与危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手中并无此权力,或者虽然有权但行使权力与危害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其他规定处理。滥用职权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一般工作过失的渎职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侦查机关认为朱家栋在四个房地产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未经市政府审批,越权审批提高容积率,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本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朱家栋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 、朱家栋审批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 年9月16日):“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罪(第397 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立法法》第 8 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 犯罪和刑罚。“《立法法》第 9 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刑法第 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