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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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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6/1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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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镇江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草拟了《镇江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办法既符合镇江市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1年11月1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联系电话(传真):0511-80823695 电子信箱:zjfgc003@ 2011年11月2日镇江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辖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市区的土地储备机构是镇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简称储备中心,下同)。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以协议方式委托城市建设投资主体进行土地储备。代储备土地在完成土地前期整理后,由储备中心依据市财政、国土部门联合核定的成本予以回购上市。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采取预约储备、货币储备等方式,对本办法所列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储备,组织土地前期整理,按计划向土地市场供地。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二章土地储备范围和程序第六条对下列土地纳入储备范围:1、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建设,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3、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他用作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4、因单位搬迁(含污染搬迁和“退城进区”的工业用地)、撤销、破产和其它原因调整的划拨或出让土地;5、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6、征地撤组转户后的剩余国有土地;7、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期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8、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9、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缴付土地出让金或未按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利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10、其他应依法收回的土地。第七条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阻挠。第八条土地储备在明确了规划的前提下,采取预约储备和货币储备两种方式。按照市政府要求,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土地,采用预约储备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应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要求,储备中心可以货币储备方式储备土地。第九条经市政府批准,储备中心可以与城市建设主体签订合同,委托其实施土地储备,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投资主体在完成该土地的征收补偿,房屋拆迁、人员安置,以及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等土地前期开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