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公司监〔2009〕52号
关于印发《中铁二十局集团
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
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7>条为加强公司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家、公司和4>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在公司本级、各片区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工程队、铁运分公司、基地、物业公司、办事处等以及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具有管理处置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管理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轻重与违纪违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公司班子成员违反规定,在报集团公司立案查处的同时,先给予经济赔偿;对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拒绝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
第七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也可给予组织处理。由单位根据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警示、训诫、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职位禁入、取消待遇、辞退、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管理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再重新确定其职级待遇和工作安排。
被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其中受撤职处分的,按重新安排的职务、岗位确定薪酬标准;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然撤销,还应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其中适用缓刑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和留用察看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再重新确定其职级待遇和工作安排。
第九条管理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执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管理人员中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需依照本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根据党组织生效的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十条对管理人员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一条对受到处分的人员执行有关处分影响期限的规定。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一年;降级、撤职,二年;留用察看,四年。
受到处分的人员在处分的影响期限内,不得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
第十二条对部分受到处分的人员执行职位禁入的规定:
(一)对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质量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从事经营、计划、组织、人事、劳资、设备物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的人员,因故意违反公司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五年内不得从事原任工作;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十年内不得从事原任工作。
第十三条在作出处分前因其他原因已被免除职务或调任其他职务,但根据其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追处撤职处分。已被免除职务未重新任职或现任职务低于原职务的,撤销原任职务;已调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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