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浅谈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运用.doc

格式:doc   大小:52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浅谈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运用.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6/2 文件大小:5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浅谈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运用.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运用我国民法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性质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民法理论通说,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而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性质的基本分类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种,由于二者在特征表现及法律适用上完全不同,因此,如何正确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特征划分其性质,并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就针对这一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认识。一、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笔者认为共同危险具有以下六个特征:1、 行为主体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构成的主体要件。2、 行为主体实施了共同的危险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可能性的不合理、不适汽的行为。不仅行为实施时的特定环境(包括时间、地点、对象)不适于该行为的实施,而且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具备控制条件和控制能力。而共同,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数个行为人实施的相同性质或内容的行为特征,各行为亦可独立存在并同样具有危险性。该特征体现出危险行为不应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3、 发生了损害后果。这是一切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不存在损害后果,也就构不成侵权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这一要件同样不可或缺。4、 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能确定。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损害后果的发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全体行为所致,也不是行为人行为的叠加力所致,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存在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而结果发生的直接行为人却无法加以客观确定。5、 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包含着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据,损害后果必是共同危险行为整体中的一•部分造成,但该部分无法从整体中剔除。6、 行为人在主观上通常有共同过错,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或混合过错亦可成立共同危险行为。一•般情况下,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和违法性,因此行为人应当知道其行为这些性质相对•于周围环境而言是不适当和不合理的,但行为人却疏于注意,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通常表现为共同的过失。但共同的故意、主观上无过错是否亦成立共同危险行为,笔者在后文中再叙。据此,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危险性和直接致害原因力的不确定性。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我国民法对共同危险行为性质及法律适用亦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把共同危险行为单独列为一种侵权诉讼,并确立了行为人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于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的基础分类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并对一般侵权行为采取概括法界定,奉行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制度;而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则采取列举法,由法律在列举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征的基础上,对不同的行为作出不同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特殊规定,所以形成了以归责原则、以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作为区别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标志的错误思维定式。共同危险行为因为奉行“举证责任倒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