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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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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6/3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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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_条为T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育龄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的住所,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流动人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兑现奖罚规定。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各负其责。,应有办事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落实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民政、卫生、人事、建设、交通、教育、乡镇企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接受检查、考核。前款规定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有关证件时,必须依法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盖章的《流动人]I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对于没有《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盖章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查、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协调行动,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在流动人11聚居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的社会职能作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管理育龄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一) 对育龄流出人11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二) 为已婚育龄流出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三) 与流出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四) 为育龄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五) 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出育龄夫妻核发生育证;(六) 统计流出人口及育龄夫妻的生育、节育情况;(七) 为实行晚婚晚育的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流动夫妻,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待措施;(八) 与流出人口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联系,并对现居住地管理机构所发联系函及时回复;(九)依法查处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九条流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