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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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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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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18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男,汉族,1978年 12 月 02日出生,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学生,住北京市
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3号中科院研究生植物所研究生。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京京,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贺德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无志,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
淀区复兴路15号乙内1号。
委托代理人宋建宝,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
淀区复兴路15号乙内1号。
上诉人王智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3455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智原审诉称:《山药种质资源抗性鉴定、抗病机制研究和遗传多样性分析》(以下简称
《山》文)是其独立创作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依法享有著作权,该论文至今未公开发表。北京万方数
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论文以扫描录入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本,并收
录在其制作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内,通过
向全国各高等院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出售的方式在网站上提供浏览、下载服务,牟取高额利润。万方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发表、复制、公开并传播、销售涉案论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智对涉案论文
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给王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诉至
原审法院,要求万方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制品;在《法制日报》和站
上向王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王智经济损失228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公证费
1000元,共计6280元。
被上诉人万方公司原审辩称:万方公司受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研究所)委托利
用包括涉案论文在内的学位论文制作的涉案学位论文数据库。中信研究所是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和
服务机构,有权收集和保管学位论文,并建立学位论文文献库,将论文提供给教育科研人员使用。万方
公司制作涉案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行为是履行国家赋予中信研究所法定职责的行为。且中信研究所与王智
毕业院校河南农业大学签订了协议,有权使用涉案论文制作数据库。因此,万方公司对涉案论文的使用
是合法的。另外,万方公司从未进行商业销售。综上,万方公司对涉案论文的使用有合法依据,是合理
使用,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王智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4月,王智在河南农业大学创作完成了其硕士学位论文《山》文。
河南农业大学(甲方)曾与中信研究所(乙方)签订《共建<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协议书》。
双方约定:甲方同意汇集其所拥有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并提交乙方进行全文电子化处理,同意乙方将
论文加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对外进行信息服务;甲方同意乙方将全部学位论文以有偿许可的方式收录入
学位论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