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
挂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拟挂
牌公司”)进入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
心”)挂牌,明确拟挂牌公司、推荐会员、服务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
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拟挂牌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已启
动或将启动股改工作。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私募股
权投资机构等任一机构签订股改顾问协议或股东会承诺启动股改工
作的可认定为已启动或将启动股改工作。
第三条拟挂牌公司申请在本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会员向
本交易中心推荐。申请挂牌的公司应与推荐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四条拟挂牌公司申请在本交易中心挂牌,应聘请服务会员为
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拟挂牌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完整、
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推荐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申请
挂牌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并向本交易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材料。
第七条服务会员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条拟挂牌公司、推荐会员、服务会员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
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九条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本交易中心挂牌,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有限责任公司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
(三)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无重大纠纷;
(四)公司治理规范,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属于国务院规定的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
源汽车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商业模式创新产业的可
适当放宽),有限责任公司鼓励其使用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且达到以上
收入;
(六) 股东(大)会通过申请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交易
中心挂牌、登记托管并接受监督,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挂牌业务人员设置
第十条推荐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
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十一条推荐会员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
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两人,
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项目小组成员分
工负责拟推荐的公司的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推荐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
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业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参与挂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须指派专人负责拟挂牌公司的财务、法律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