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出台国企改革过程中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措施BIEBAoDAo积极作为者吉林省出台国企改革过程中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措施为充分调动国有企业经营者参与,组织,推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的积极性,规范改制重组行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防止由于个别经营者的不良行为影响和制约企业改革进程,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意见》・《意见》就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经营者主要包括以下成员i工厂制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以人为木,充分调动和保护企业经营者推动和参与改制重组的积极性.(二) 发挥经营者积极性,视其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以及结合改制前的贡献,:(一),使绝大多数员工理解,支持,拥护和参与改革,做到平稳操作,不出现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二:)主动开展招商引资,寻求投资者并配合出资人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投资者.(三) 在出资人的组织下,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产核资,清理人员,清理债权债务等工作,制定改制重组方案.(四) 改制重组过程中,切实组织好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效益不正常下滑和国有资产流失.(五) 在出资人(政府委派的企业改制工作组)的主持下,积极推进改制方案的实施,,在改制中给予以下激励:(一)在确保企业做强做大,国有资产不流失,按规定搞好职工安置和不需政府支付改革成本的前提下,)在中小企业中,由现任经营者自筹资金发展起来或做出重大贡献,又有融资能力,能保证进一步良性发展的,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以由管理层收购或控股.(三) 凡由于经营者自身努力而形成的任期内净资产增加的部分,经审计确认,可由出资人决定,职代会讨论同意,按一定的比例,作为个人股份奖励给经营者,并按贡献大小分配.(四) 企业改制重组时的奖励方案包括奖励对象,奖励额度,分配办法等事项,由出资人(或政府委派的企业改制工作组)提出意见,征求职工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企业自身不得自行确定奖励方案和办法.'劳动保障世界)杂老对在改制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改革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考核确认,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激励i(一)对改制后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可从原经营者中选派优秀者进人新企业黄事会,监事会或推荐为新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由董事会依法聘任.(二:寸改制后为国有参股的企业,可从原企业经营者中选派优秀者,作为国有股代表进入改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或作为经理层人选向新企业推荐.(刁对改制后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企业,将从原企业经营者中选派优秀者,作为经理层人选,向新企业董事会推荐.(四) 对改制后未被新企业聘用的经营者,视本人表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排.(五) 对负责规模较大,问题较多企业的破产重组工作的优秀经营者,可提前安排到当地任职,继续在原企业履行破产,重组,稳定的职责.(六) 对企业经营者收购企业,一次性支付现金有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