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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长城保护条例秦皇岛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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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长城保护条例秦皇岛政府.doc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0/6/4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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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长城保护条例秦皇岛政府.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长城的保护管理,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时代长城墙体、关堡、单体建筑、长城窑址及长城附属建筑等。第三条【保护原则】长城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长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问题。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等活动不得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损害。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工商、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长城管理秩序。第五条【财政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保持一定的增长率。根据长城保护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列入国家文物保护项目立项的长城保护工程配套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如遇重大长城修缮和抢修项目,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资金专项解决。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地方,应将长城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长城的保护、管理、维修、科学研究等。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长城的保护意识教育部门应当将长城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宣传长城保护。第七条【举报平台】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长城违法行为公众举报平台,协调、处理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第八条【保护项目】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长城保护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第九条【保护标识】各级人民政府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长城段落应当设立宣传及警示标志。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保护界桩。第十条【保护机构】长城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机构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实施保护修缮等工作。发生安全隐患,及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长城保护员】长城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长城保护员管理制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长城段落应当设置长城保护员分段进行看护、巡查。为长城保护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长城巡查】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长城保护巡查制度。市文物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长城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长城进行巡查,对长城保护机构和长城保护员进行督导、检查。长城保护巡查要逐次建立巡查记录备查。巡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长城文物管理】长城建筑材料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材料。禁止倒卖长城砖、长城石刻以及长城相关建筑物上的构件,城墙上的石刻、铭文砖不得擅自拓印。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或弃置,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回收。文物部门应当对散落长城文物进行登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