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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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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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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以下简称《手册》) 发放和使用程序, 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手册》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育龄妇女孕育信息,育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重要依据。第四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 应当在生育前, 持结婚证、户口簿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 当日发放《手册》,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发放情况联系函》。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统计上报。待其补办结婚登记后,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 7 日内,补发《手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发放情况联系函》。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应自生育之日起 60 日内补办结婚登记, 领取《结婚证》, 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 7 日内,由生育地补发《手册》。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 7 日内, 补发《手册》, 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发放情况联系函》。上报出生时按合法生育上报。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不再发放《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上报。对于暂不要求生育的,应当做好避孕节育服务工作。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手册》的,在那方长期居住,由那方户籍所在地生育后 30 日内补发,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发《<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发放情况联系函》。在第三地居住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 30 日内补发;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 30 日内补发。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 应当查验孕产妇的《手册》, 发现无《手册》的,应当在 3 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 应查验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应当在 3 日内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第七条持有《手册》的育龄夫妻自婴儿出生之日起, 应由发放方的村(居)或单位在 30 日内上报出生。第八条持有《手册》的流动人口,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 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手册》在全省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