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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准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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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准出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达市府办[2011]4号颁布时间:2011-1-30发文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适应农产品市场营销的迫切需要,事关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达州是农业大市,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确保我市农产品顺利进入外地市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我市市场,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力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以适应全省和全国大范围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趋势和要求。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一)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和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二)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县级以上主要城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和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三、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一)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上述农产品,须提供生产记录并经质量安全检验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的自律性检测合格后(畜禽及畜禽产品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经查验使用了违禁投入品(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或其他违禁物质、施药间隔期(或休药期)未满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上述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二)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必须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