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丙类仓库物品储存有关规定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作为消防工程专业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为甲方的租赁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二储存***、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仓库防火负责人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 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第四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五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六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七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八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 方可上岗作业。第九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一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十二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第十三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十四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十五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十六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十七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十八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十九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第二十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二十一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二十二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二十三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 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第二十四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五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二十六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