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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后感范文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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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后感范文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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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后感范文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黑格尔法哲学是建立在他创造的绝对精神(理念)哲学理论基础上的,每个人对于黑格尔法的哲学原理有不同的读后感。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后感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后感篇一一、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基础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渊源来自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思想,但黑格尔更多的是从康德那里间接继承来的,他批判的继承了康德的哲学理论,建立了最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将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推到了顶峰。在法学方面批判的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也从人的意志本性角度来阐发这一思想。康德法哲学体系是他整个哲学体系的逻辑环节和有机构成,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要理解他的法哲学就必须了解其哲学体系的演进脉络和主要结构。他杜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精神实体绝对精神(理念),这是他哲学的核心。他把绝对精神看作是自然世界、精神世界和一切社会现象的基础。认为绝对精神是第一性的和永恒的,其他事物都是从中派生出来的,都是对绝对精神发展过程的表现和结果。这就是客观唯心主义。他的哲学体系就是绝对精神的辩证发展过程。他认为这一过程经历了逻辑、自然和精神三个阶段。在逻辑阶段,绝对精神处于自在自卫的状态,他只是以纯粹概念的形式存在,因而其发展表现为一系列的纯粹概念的逻辑推理;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概念推理之后,绝对精神外化为自然界的诸种事物,因而进入自然阶段在这个阶段绝对精神通过物理运动、化学运动和有机运动,从低级向高级不断的发展,最后出现了生命有机体,出现了人;人是有意识的,因此绝对精神又进入到发展的精神阶段,既开始了又回到自身的过程。这一阶段又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小阶段。在第一个小阶段,绝对精神还只是表现为个人的各种意识,如灵魂、意识和心灵;在第二个小阶段表现为社会精神、或客观精神,它是个人精神中普遍的东西,个人行为中规律性的东西,因而也就是能使所有人都自由的东西。其中又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正是在这里黑格尔展开它的法哲学体系的全部内容的。在第三小阶段,绝对精神经过艺术、宗教和哲学三种形式,最后到达它自身。但不是简单的回复,而是充分展现了自身、认识了自身,是在更高阶段的回复。二、法哲学与法的概念(一)法哲学与法从以上的哲学体系的演进来看,我们知道了他认为全部宇宙的运动都是绝对观念的自我运动。一切事物都是绝对观念的特定部分即该事物的概念的外化、现实化或定在(事物外部表现形式)的产物,是他的概念和这个概念的定在之间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就叫做理念。他进一步讲,科学不是感性的东西,应当全面把握事物即理念。理性就是对理念的认识。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研究客观精神运动的科学。法以它所体现的客观精神为概念,以这种概念的外在或定在为现实,以二者的统一为理念。具体说法哲学就是以法的理念为对象的科学,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因此,法按其本质是精神之物,它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应该是人的意志。意志又是自由的,人人都有随自由而来的权利。所以自由就是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实现。但人的意志,有两种,一种是真正的意志或理性意志,另一种就是任性,或称为感性意志、外在意志、经验意志,只有经过理性思维和达到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所以法就是这种合乎规律的具体自由的体现。(二)法哲学体系所以统帅一切的绝对理性在客观精神阶段必然表现为自由意志,人类社会由抽象法到道德再到伦理,就表现为自由意志的发展。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分别是自由意志在不同阶段上的体现。由此构成了他的法哲学体系:(所有权、契约、不法)这是自由意志的最初阶段,表现为单个人的意志,它是指人人普遍的、一般的、自在的具有的意志、自由、权利和人格。所以它是抽象的、形式的。也就是说人人都能意识到自己是主体性的人格,而还没有任何其他现实的、具体的权利。因此它只能以禁令为基础,就是说,你不能否定他人的人格,要承认别人具有与自己相同的人格。其表现在3个环节上。由于人的自由活动是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财产的,所以这种法的定在或领域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对物的占有或所有权。而财物不仅可以占有而且可以转移和交换,这就产生了第二个环节――契约。又由于在实际上存在对所有权和契约的不尊重和侵犯,由此产生了第三个环节――不法。他还进一步把不法分为无犯意的不法、欺诈(以法的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和犯罪(公然与法对抗,即严重的违法)三种。由不法又引出刑罚。他认为不法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不法的否定,从而是否定的否定,即法的恢复。刑罚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因为法只有通过对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才能真正显示其存在,也才能显示法的正义性。到此,黑格尔完成了他在抽象阶段的推演:由法到犯罪,由犯罪到刑罚,正义在更高层次上得以伸张和回复。于是,自由意志由抽象法过渡到道德阶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