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近年来,我国若干城市的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被告人亦尝试了缓刑等量刑的建议,受到社会的关注。从对中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不同认识及制度的考证看,我国检察机关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必要的,并需要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
一、量刑建议的依据及必要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权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刑事案件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科刑,因此,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求刑权不仅包括定罪请求权,而且还包括量刑建议权。可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属于检察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当然包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应当判处的刑罚说明公诉方的看法。因此,公诉人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是刑事公诉的自然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量刑判决出现畸轻畸重时进行抗诉的权利,事实上赋予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和量刑审查权。所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仅符合刑诉法的规定,而且符合宪法的精神。
二、实践中的探索
(一)深入研究,达成共识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院发出实行量刑建议的通知以来,我们香坊区检察院公诉一科在主管检察长、科长的带领下,组织全科干警进行讨论并制定了可行性制度。因为,这一制度尚未确立,只是在实践中需要了解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完善,征求各方意见,以探寻一个较为可行性的制度。
从刑罚权的内容看,其是由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构成。通常,它们分别由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等执行机关行使。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机关的量刑权是在不同轨道运行的两种权力,量刑建议权的存在与行使并不构成对审判机关量刑权的侵犯。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求刑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或免予刑罚) ,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
(二)制定措施,具体工作
1、建立合理的量刑建议范围。目前量刑建议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广义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提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是我们公诉人的传统做法。这种量刑建议,无法体现量刑建议的本质要求,是不可取的。二是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对被告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刑种刑期,如在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内提出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的建议。此种量刑建议的优点是精确,要求公诉人具备较高的法律修养和量刑技能方能确立。但目前条件下,由于主客观条件尚不成熟,会影响公诉权的正确行使。三是相对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一个较为合理的量刑建议。这种量刑建议即体现了审判监督的职能要求,又兼顾了公诉、审判的不同职能作用,突出“建议”的性质,是目前我们应采取的量刑建议的主要方式。因此,我科对幅度的掌握以一至二年为妥,如法定刑为三至十年的,掌握跨度为二年,提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期;对于三年以下的刑期,确定为有期徒刑后,掌握跨度为一年,提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刑的刑期建议。以上视情节轻重酌情掌握。
2、量刑建议的时机和裁体。量刑建议在哪一阶段以何种方式提出为宜?根据公诉工作的流程,有三个阶段适合量刑建议的提出,提起公诉阶段、宣读起诉书阶段和发表公诉意见阶段。应当根据公诉案件的适用程序和难易程度来决定采用建议的时机和载体。以下是我们对适用各类程序案件主张量刑建议的具体做法。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出现变化的可能性不大,公诉人一般不出庭,必须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此阶段的量刑建议是在起诉书中提出还是另附量刑建议书?因起诉书是由检察机关制作的关于指控犯罪事实的一种简要、明确的书面决定,在目前的起诉书模式下,可能损害起诉书的严肃性、权威性。因此,以口头告知或制作单独的量刑建议书较妥当。我科口头告知的程序为主,建议书为辅。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及“被告人认罪案件”,由于公诉人必须出庭主持公诉,量刑建议由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书中明确提出。这是考虑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从重从轻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证据情况容易发生变化等系列因素,事先提出量刑建议会产生诸多被动,因此,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意见为宜。
3、基本刑的确定。所谓基本刑就是暂时不考虑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仅据某一犯罪在既遂状态下,依法应当判处的刑罚②。如普通抢劫罪,先不管抢劫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