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在县级以下建立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关于在县级以下建立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下面是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在县级以下建立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意,供大家参考!关于在县级以下建立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乡镇(街道)、县机关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44号)、《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衢市人社〔2015〕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各乡镇(街道)和县属各部门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二)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三)自中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至本实施意见下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二、主要内容(一)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关于在县级以下建立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三、任职年限的计算(一)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意见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三)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四)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四、几种情况人员的职级晋升(一)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二)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三)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意见按前述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及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四)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五、晋升职级审批权限及程序(一)职级晋升的审批权限,按所任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其中,县处级副职晋升为正处级的,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办理。晋升其他职级的,原管理权限不变,即: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公务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属县人力社保局管理的公务员,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其中审批的科级晋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