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 高低压转供电合同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 为明确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以下简称三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转供电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合同法》、《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电人委托转供电人利用其电气设施向用电人供电,供电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转供电费用等义务;转供电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用电人承担供电义务,用电人通过转供电人获得用电权利;用电人享有与供电人直供户同样的用电权利,与供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 变电所(配电室)向用电人供电。低压转供: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 变压器低压侧向用电人供电。其他方式: 。(即用电人的用电容量)为 千伏安。:(1) ;上述分界点的文字表述与《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描述不一致时,以本条文字表述为准。三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元,支付时限为 。、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计算转供电人的贸易结算所用电力、电量,应扣除用电人所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以及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转供电量的扣减方法: 。基本电费容量的扣减方法: 。损耗负担: 。计量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不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直接依据抄见的电力、电量计算电费。供电人与转供电人另行签署的供用电合同中依本条规定具体约定计量和计费事宜。、转供电人、用电人均应执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三方在运行、检修、停电、用电检查、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操作时,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保证供电安全和供电质量。、解除合同的,都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其他各方。有关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规定予以具体确定: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本合同约定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岀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电量。, 转供电人转供给用电人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恢复供电的书面通知, 协助供电人对指定的用电人中止或恢复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