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2005-03-25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1195.doc

格式:doc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05-03-25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1195.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05-03-25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1195.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5-03-25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01195 【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2号【发布日期】 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2号)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05 年3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5 年5月1 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 25日 2005 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其中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负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工作, 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市政管理、园林、旅游、宗教事务和区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第七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本市支持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 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九条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内容第十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第十一条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旧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传统街巷胡同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旧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 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第十二条皇城保护应当完整、真实地保持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 以四合院为衬托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和建筑风格。第十三条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应当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