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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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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31226( 颁布时间) 20040201( 实施时间) 市人民政府令第 225 号( 文号) 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农业标准的实施第四章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4 年2月1 日起施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 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农业标准, 组织实施农业标准, 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 含加工, 下同)、销售、进出口等涉及农业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环保、科技、卫生、工商、商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农业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农业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农业标准体系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没有涵盖, 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农业地方标准: (一)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要求; (三)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管理规范; (四)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农产品批发、销售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需要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第八条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 WTO/TBT 、 WTO/SPS 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二)坚持科学性、协调性、经济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有利于发展地方名、特、优农产品生产; (六)有利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配套,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标准体系;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的作用。第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农产品企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