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修订版.doc

格式:doc   大小:29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修订版.doc

上传人:h377683120 2020/6/8 文件大小:2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修订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得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得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与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就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得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得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得供热保障体系与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得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与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与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得研究开发与推广使用。设区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得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与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得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得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经批准得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与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得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得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与农村社区延伸。支持有条件得镇与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得,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就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得,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得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得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得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与省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