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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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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赣卫疾控字〔2012〕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12年版)》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为了有效地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确保手足口病防控措施落实,实现“有效遏制疫情发展态势,严防疫情大规模暴发,切实提高重症患儿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的防控目标,我厅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12年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积极主动地做好我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附件: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12年版)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附件:江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12年版)为了有效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确保各项手足口病防控措施落实,实现“有效遏制疫情发展态势,严防疫情大规模暴发,切实提高重症患儿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的防控目标。特制订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总体目标:做好病例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提高重病病例的早期发现和救治能力,提高重症/危重症病人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有效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的暴发和流行,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原则:高度重视,沉着应对,分类指导,防治结合,各负其责,对口支援,强化培训,加强宣传。二、防控措施(一)病例的早期发现1、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卫发明电〔2010〕38号)的有关规定,早期发现手足口病普通病例和重症/危重症病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按照《江西省手足口病学校/托幼机构晨检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早期发现病例。2、发生聚集性疫情,或出现暴发、流行,或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应急响应标准的地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本级手足口病防控专家组划定疫点/疫区,并组织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在疫点/疫区对5岁以及下儿童全面开展手足口病病例排查工作,及早发现发热、皮疹等异常特征的儿童,科学排查手足口病病例。(二)疫情报告及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应急响应标准1、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关于手足口病病例报告的通知》(赣卫医政便函[2010]3号)以及丙类传染病报告的有关规定,对手足口病病例进行诊断和报告。2、重症病例的报告:不同级别的医疗单位,要根据以下诊断程序,对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的重症病例进行网络直报:①县级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会诊,并由专家组组长同意;②市级医疗机构必须经本院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中的2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诊断;③省级医疗机构必须由本院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中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诊断。3、死亡病例的报告:在市级及以上手足口病防控专家组指导下,由接诊的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手足口病临床诊断标准;二是具有病毒核酸检测(PCR)的实验室确诊依据。4、聚集性疫情的报告: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集体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5、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应急响应标准:(1)一周内,同一县(市、区)发生10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且发生5例及以上重症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2)同一县(市、区)连续三周内,累计发生30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且累计发生9例及以上重症病例;(3)一周内,同一县(市、区)3个及以上行政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且周边集体单位疫情出现明显上升;(4)一周内,同一县(市、区)发生5起及以上聚集性疫情,且发生5例及以上重症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5)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疫情实际情况以及人口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认为需要启动Ⅳ应急响应的。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以上)的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疫情的实际情况,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为依据,对疫情的级别进行判定。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网络报告。(三)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全省实行“村级随访、乡镇留观、县级救治、市级重症”的手足口病医疗救治策略,做好对手足口病病例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疫情、救治能力等实际情况确立手足口病定点医院及定点医院数量。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江西省手足口病诊疗技术规范(试行) 》及《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