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讨论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农业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下简称省委一号文件),保证全省农村土地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概述(一)工作背景、目标要求和意义新中国建立六十年来,我省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几经变迁,先后经过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和改革开放等阶段,土地所有制也先后经历了耕者所有、初级合作社股份所有、集体所有等方式,土地所有权人也历经了耕者个人、农民集体——高级合作社、生产队、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等类型。由于法律的缺失、土地管理的粗放和“一大二公”思想的影响,农村土地的生产资料属性表现的比较明显,而其权利属性却被弱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显化了农村土地的权利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权利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类型,不仅细化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也明确了农村土地权利的法律地位。由于对农村土地管理尤其是农村土地产权管理重视不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已二十余年,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和登记尚处于起步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完成后,各地陆续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但是,由于缺少权利调查的环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登记,而没有登记给实际的所有权人,造成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以单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基础情况不清,基础资料缺乏,给土地产权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部分地方由于停止涉农收费和工作经费无来源,农村土地登记处于停滞状态。我省虽经过两次全省域范围的土地调查,但是,由于受到调查目的和技术、时间、经费的限制,两次土地调查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以行政村为单位查清了权属,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只调查了相应的地类界线,没有对界线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现有的农村土地权利成果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管理深入的要求。进入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增多,同时各种挑战和压力也在不断加大。在诸多压力和挑战中,农村土地管理薄弱,土地权利不清,直接和间接地导致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导致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组织化无法得以有效的提升,致使城乡统筹发展缺乏有效的土地权利基础。为了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不仅为今后的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推进工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发文提出: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同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完成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在征地拆迁时,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为前提。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加快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伐,对于作为走向工业化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河南显得尤为及时和重要。农村土地登记将涉及全省50267个行政村、约20万个自然村和2200万户农户,虽然工作量巨大、任务繁重,但却是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中原经济建设的基础性是科学规划、有序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不断提升全省土地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业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二)组织领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的规定,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相应的土地调查是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政府的职责。因此,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