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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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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6/11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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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湖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H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中清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第十二条农村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出请使用宅基地:(一) 中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 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尸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I口I原籍落户的;(四) 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五) 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PLA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二) 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出请宅基地的;(三) 不属于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U2迁出的);(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出请。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二) 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中请资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