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修正)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50428( 颁布时间) 20050428( 实施时间)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修正) ( 1996 年8月2 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 6年8月31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4 年 12月 24 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 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林木权属第三章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四章林木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资源, 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 是指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本条例所称林木, 是指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树木。第四条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林木保护、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科教兴林战略。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地、林木管理工作。区、县(市)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 负责辖区内林地、林木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土地、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林木管理工作。第七条对在植树造林和林地、林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市、区、县(市) 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林地、林木权属第八条林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木权属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和出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作为该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第九条申请办理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林地及其附着物、林木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相符; (四)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第十条办理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核发《林权证》: (一)申请书; (二)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三)林木种类、数量; (四)林地图纸;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第十一条领取《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林权证》确定的林地范围,负责竖立界标,并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标。第十二条对利用农田营造的防护林地和退耕还林地,市、县(市) 人民政府核发《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