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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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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章程.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12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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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山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章程(修订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佛山市家庭教育研究会,英文译名:FamilyEducationResearchInstituteOfFoshan,英文缩写:FERIOF第二条本会性质:佛山市家庭教育研究会是由从事儿童教育、家庭建设、优生优育优教等工作者、专家和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有组织地开展家庭教育的调查和理论研究,提高家长的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有道德的青少年作出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妇女联合会和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佛山市普澜2街17号(佛山市儿童活动中心)。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调查研究我市家庭教育的情况和问题,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总结推广家庭教育的经验。2、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和家长宣传普及现代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提高家长的素质。3、培训家庭教育工作的骨干,提高家庭教育师资水平。4、掌握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信息,配合教育、卫生、民政、计生等部门办好系列家长学校,依托社区以及民间社团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工作。5、开展有偿家教服务,拓宽家教工作面。6、加强与省、市同行交流,探讨家庭教育问题。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八条凡热心于家庭教育研究和推广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承认本会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八条凡热心于家庭教育研究和推广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承认本会章程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凡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有关单位的领导和社会热心人士,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第九条入会者需办理如下手续:由本会会员或有关单位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阅读、获取本会的有关资料、文献,学****应用本会的科研成果;3、对本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有申请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结合本身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力所能及的各项家庭教育工作和反映我市家长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4、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等。5、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本会会员不参加活动一年以上的,视其自动退会。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1、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工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和决定召开会员大会;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审决本会内部管理制度;10、审决本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职权是:1、代表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3、代表理事会处理下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一切事务;4、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6、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热心家庭教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