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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知: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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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实务“十大问题”本文来源 12333 “又要申报工资基数了······”每年的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 总成为年初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头疼的一件事。此项工作不仅关系到每一个职工的各项待遇, 申报内容也成为每年年中社保审计的主要审查对象, 各个单位一直以来对年度职工工资申报工作不敢怠慢。随着 2011 年7 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申报也将直接影响到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因此这项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在进行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时, 不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老法师们”也遇到了很多实务操作问题。今天将对其中一些关心的问题与大家来探讨一番。一、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的作用是什么? 一方面来说,本市单位职工新一个社保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是由上年度 1 月到 12 月的工资性收入来决定的。也就是说每年度的申报决定了新年度的缴费基数。根据本市《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 2006 】7 号)的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在进到元。另一方面, 2011 年7 月起, 《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相关规定,在职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所在企业 2 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此,我们也能够发现,本次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性收入将会直接影响到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除此以外, 每年度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情况, 也会作为单位年中社保审计的对象,作为参保单位来说也应当做到提供的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数据和资料,或少报、漏报、瞒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二、哪些收入是计算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性收入? 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进一步需要说明的是, 在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 将可计算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做了一个排他性的定义,“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 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此外,还加上了两个“不论”来做解释,即“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 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 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在把握工资性收入的时候,我们可以遵从上述标准,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工资性收入分为: 一般的工资性收入包括: 1. 计时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见****工资、假期比例工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