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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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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18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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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风险等级】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较大以上包括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风险。较大以上风险实行目录管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较大以上风险目录》(以下简称较大以上风险目录)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第四条【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负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和协调机制,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推进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风险报告信息化系统建设,统一、规范企业风险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二章风险辨识第七条【辨识制度】企业应当将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从业人员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辨识工作。第八条【风险辨识】企业应当对所属生产场所内涉及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第九条【辨识方法】企业风险辨识中,凡是符合较大以上风险目录的,应当辨识为较大以上风险。企业认为自身安全状况和条件有需要时,也可通过其他风险辨识方法进行风险辨识,并划分出等级。第十条【较大以上风险】辨识出的较大以上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二)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的;(三)经辨识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辨识出的较大以上风险中不属于重大风险的应确定为较大风险。第十一条【一般和低风险】较大以上风险目录以外的其他风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较低,且不构成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的,应当确定为一般风险或低风险。第三章风险管控第十二条【风险管控】企业应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制定防控措施,包括技术、管理、应急处置等,建立相应的风险管控清单,内容包括风险名称、风险位置、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主体、管控责任人员、管控措施等,并按照“一风险一档案”的方式,建立风险信息档案,实施风险跟踪、持续管控。企业应当利用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