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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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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18 文件大小: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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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1、立法宗旨:(1)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2)有效防范事故发生;(3)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立法依据:主要是《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安全监察,适用本条例。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1、适用地域:江苏省行政区域内。2、调整的主体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切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二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安全监察也必须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3、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所有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八个环节的社会关系;二是调整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八个环节进行安全监察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是关于实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范围的原则规定。1、“特种设备目录”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制定并经国务院同意的目录。种类目录中具体规格型号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规定执行。2、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法律。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面基本职责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是:(1)加强领导;(2)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3)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安全事故、集中整治等重大问题。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经贸、建设、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1、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现行管理体制,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是指省辖市和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建设、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经贸、建设、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国务院办公厅“三定方案”、省政府办公厅“三定方案”的规定为准。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完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有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本条是关于投诉、举报和奖励的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2、对于群众(包括有关组织)的投诉、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向投诉、举报当事人说明情况。3、应当为检举人保密。4、对检举有功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其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