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一:不起诉决定申请书申请人(王x 的父亲):王 xx,男, 汉族, 20XX 年3月5 日出生, 重庆市忠县人, 务农, 住忠县 xx 乡插花村 4组。身份证号码: 5**********xxx439 。联系电话: 15095xxx583 。被申请人:王 x ,男,汉族, 20XX 年7月 20 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 xx 乡插花村 4 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 x 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和理由: 嫌疑人王 x于 20XX 年3月 21 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 20XX 年4月 21 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 x 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1 、嫌疑人王 x 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没有主管犯罪的恶意,比如,他找同学拿了 50 元,还退还了他同学 45 元; 2 、嫌疑人王 x 原来在忠县庙垭小学、拔山中学读书,表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 而且还获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本质并不坏。后到丰都县 xx 镇中学校读书,该学校接收后读了近 2 个月,就不让他读书,强行将其引出教室,才导致这样的不良习惯; 3 、王 x 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 x 的教育管理, 负起监护责任, 让他成人成才, 不危害社会; 5 、王 x 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 、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 x 的行为及其轻微, 社会危害不大, 是初犯, 又积极认错, 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 61条、《刑事诉讼法》第 15条、第 142 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 20 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 x 作出不起诉决定。此致丰都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王 XX >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二:不予起诉申请书>>( 1421 字) 申请人:刘洪涛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 现代城 D-1708 电话: ********** 案由: 申请人因 XXX 人民检察院对陈 X 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 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 X 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 X 的决定。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 X 和其父亲( 法定监护人) 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 经过查阅查阅 XXX 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 法会 20XX-287) , 以及会见嫌疑人陈 X, 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 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 X 的事实和理由。一、据陈 X 供述, 因陈 X于 20XX 年9月8 日被钟 XX 殴打,邓 XX( 本案另一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