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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条例.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6/19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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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12-17【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1条为协助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推动相互合作,并辅导其自立成长,以促进中小企业之健全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本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第2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系指依法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合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事业。前项认定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按事业种类、资本额、营业额、经常雇用员工数等拟订,定期报请行政院核定之。其他机关为办理中小企业辅导业务,得就业务需要,另定标准,放宽辅导对象。第3条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本条例所定事项,涉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职掌者,由主管机关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各级政府为本条例之施行,应设置或指定机构辅导之。第4条主管机关为达成本条例目的,应就左列事项,采取适当之辅导或奖励措施:一市场之调查及开发。二经营合理化之促进。三相互合作之推动。四生产因素及技术之取得与确保。五人才之培育。六其他有关中小企业之创办或健全发展之事项。主管机关研拟前项政策、法规、措施时,除应促进小规模企业经营之改善与发展外,在金融、税制及其他有关方面,不得有不公平之待遇。中央主管机关就前二项之实施情形、检讨结果及未来展望,应于每年度终了发布中小企业白皮书,并书明用于中小企业之所有资源。第5条主管机关为辅导中小企业调查或开发市场,应对中小企业提供资讯服务、建立自有品牌、布置行销管道或开发市场有关之指导及协助,作为辅导重点。第6条主管机关为促进中小企业经营之合理化,应以左列事项为辅导重点:一研究发展及新产品之开发。二设备之更新及生产技术之改良。三经营管理方法之改进。四市场之开拓及资讯之获得。五行业之转换与调整。六经营要素及技术之取得。第7条主管机关为推动中小企业相互合作,应以左列事项为辅导重点:一业界垂直合并及中心卫星工厂制度之建立与推广。二业界水平合并及联合产销制度之建立与推广。三互助基金或合作事业。四技术合作与共同技术之开发。五共同设备之购置。六行销据点之建立。主管机关为协助中小企业取得及确保生产因素与技术,应以左列事项为辅导重点:一资本之形成及累积。二资金之融通。三土地、厂房、设备、营业场所及资讯之取得。四人才培训及劳动力之提升。五原料及技术之确保。六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获取资金之辅导。七服务技术水准之提高。第9条中央主管机关应设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用途范围如左:一支援辅导计划所需之经费。二透过金融机构办理专案性、紧急性及企业转型、调适之融资及保证。但以金融机构或信用保证机构,不能按通常条件提供融资或保证者为限。三投资中小企业开发公司,或透过中小企业开发公司、金融机构与经认可的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中小企业。四资助为办理第四条所定业务而设立之机构或法人。五其他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健全发展及本条例规定之用途。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组织及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由行政院定之。第10条,11小企业发展基金之来源如左:一中央政府逐年编列预算拨充。二其他专案基金拨充。三公民营企业团体或个人之捐赠。四基金之孳息。五其他收入。前项第三款之捐赠,经主管机关之证明,依所得税法之规定,准在当年度所得中减除,不受金额之限制。第11条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