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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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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6/19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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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杭州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本实施办法在基金会章程规定范围内运作。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对象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事)业在职职工。第四条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互助互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总工会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第二章互助期限和交费标准第五条职工医疗互助以一年度为一个互助周期,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收交。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单位行政缴交,也可由单位行政、工会和个人共同缴交。第六条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各单位工会可为本单位新增职工补办职工医疗互助手续(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三十天内办理)。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各单位所交互助金可在税前列支。第三章参加互助程序第八条职工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100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第九条各参加单位应在上一年10月底前,将《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电子文档)、当年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及职工医疗互助金一并交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汇总并帮助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也可由各参加单位工会直接到杭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第十条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各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第四章互助待遇第十一条凡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自负)在2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互助按比例或定额给予补助。第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范围,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以下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补助:(一) 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助20%,补助金低于100元按100元补助;(二) 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50%;(三) 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至2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90%。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范围,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以下不同金额分段定额方式给予补助:(一) 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3000元至5000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