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建筑装饰文明标化
科技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公共建筑装饰类)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二O一三年三月
目录
一、浙江省建筑装饰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实施细则(公建类)
二、附件一:浙江省建筑装饰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表(公建类)
三、附件二:浙江省建筑装饰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自评表
四、附件三:建筑装饰行业10项示范、推广的新施工技术(试行)
五、附件四: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18项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浙江省建筑装饰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公共建筑装饰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我省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应用,结合我省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地点在浙江省境内及本省施工企业在外省的室内建筑装饰工程(含古建筑装饰工程)。申报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或建筑装饰面积在3000平方以上均可申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是指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供范例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申报和批准
第四条申报浙江省建筑装饰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应在工程开工30天内进行申报,申报单位由装饰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五条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部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合理,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人员稳定;
(二)应是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具有代表性意义及企业有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
(三)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积极推广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的18项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
第六条申报单位需填浙江省建筑装饰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表(公建类)(附件一)、浙江省建筑装饰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自评表(附件二)且自评分在80分以上,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及时向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报项目类别为旅游酒店(含餐饮业)类、医院类、公共建筑及文化设施类、办公用房类(含银行办公用房)、成品住宅全装修工程类等公共建筑装饰工程。
第八条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初审。(一)申报企业填写申报表、自评表(可从浙江在线装饰网下载)及有效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送交工程委,在截止时间前申报完毕,可分批或单个项目申报。
(二)在工程现场检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管理;
(2)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检查,三级安全教育,建造师、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及三类人员证书原件,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等上岗证原件;
(4)班组安全活动、工伤事故处理、工地安全日记;
(5)施工许可证明及产品合格证;
(6)已进场材料的质保资料;
(7)专项安全施工组织方案;
(8)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证明。
第三章实施和验收
第九条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条科技文明示范工地的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科技文明示范工地做好过程总结。
第十一条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列为浙江省建筑装饰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
第十二条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者缓建,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实施方案实施或者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相关管理规定行为,发生火灾、机械设备损坏、触电等有责事故及居民集中投诉、治安案件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被查实,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不予验收科技文明示范工地。
第十四条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检查验收实现动态管理,工程必须于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评定表或装饰装修分部验收表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签名盖章确认,并报浙江省装饰行业协会备案后,才可推荐评审为本年度浙江省建筑装饰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应将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的实施情况纳入单位、个人工作考核范畴。对在实施过程中的先进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将予以表彰并在《浙江建筑装饰》、《装饰界》杂志以及浙江在线装饰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获得“浙江省建筑装饰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为“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选条件之一,且是申报“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奖”“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成果创新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浙江省建筑装饰文明标化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表(公建类)
附件二: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