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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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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19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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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漳财投〔201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概算、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的行为。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第四条财政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由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县纪委监委、发改、审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或基金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拼盘项目;(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要求及额度:(一)预算金额(或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项目预算和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竣工财务决算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投资额。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或投资规模调整;(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或竣工验收后的1个月内编制项目结算,并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评审;(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四)全额财政性资金安排,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五)拼盘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20%以上的建设项目;(六)工程项目金额未达到送审额度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建设单位对报告书复核确认,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抽查。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依据:(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各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定额;(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四)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价格信息;(五)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工程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竣工图等资料;(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一)财政投资评审可采取财政自审、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