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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相关法律梳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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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相关法律梳理.doc

上传人:龙的传人 2020/6/1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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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债转股相关法律规定梳理 1、《公司法》对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规定: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1999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004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5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005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她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二十条……(五)股东首次出资就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99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非货币出资的登记事项进行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4、《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3月1日起废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就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与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与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第七条用以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