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合同供水人:联系电话:用水人(产权人、用水地址单位或户主):营业执照号(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一) 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二) 用水地址:_区_路_街_巷_号_房。(三) 客户编号:_。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_。(四) 结算水表口径为DN_。(五) 结算水表安装位置: □户内/□户外。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一) 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维护公共利益、管网建设维护或者用水人拖欠水费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应当提供不间断供水。(二) 用水人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三) 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第三条水费结算(一) 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结算水表计量用水量,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类别计量水价,对符合实施阶梯式计费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 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水费结算采取□银行代划/□自行缴交方式。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时限60日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停水或限压供水。采取停水的,供水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用水人。因停水或限压供水产生的相关损失或责任由用水人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三) 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止的水费,供水人可以参照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或新装水表后第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四) 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五) 用水人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以上费用。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用水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六)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七) 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八) 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第四条供水设施和用水人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供水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