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07-08-20 为加强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秩序,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建筑面积计收,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二、开展按热计量收费的试点工作,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供热价格。三、包头市城市供热期为当年的 10 月 15 日至次年的 4月 15 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四、建筑房屋(居民、非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以层高为基本标准计怍,超高部分在供热价格基本标准基础上按以下系数折算,层高在 3-4 米(含4米)的,折算系数为 ; 层高在 4-5 米(含5米)的,折算系数为 ;层高在 5-6 米(含6米)的,折算系数为 ; 层高在 6米以上的折算系数为 ; 五、供热单位按照实际供热天数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对于按期缴纳热费而未供热的用户,应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用户供热费,或在次年热费收缴中予以抵扣;对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直接按实际用热天数向用户收取热费。六、凡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户口簿》、《房产证》和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包头市残疾军人抚恤金领取证》;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 元/平方米/月计收。七、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的"4050" 人员(即女性 40 周岁,男性 50 周岁),凭就业局年检后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户口簿》、《房产证》三证齐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凭市民政局核发的《包头市城镇居民低保证》和《房产证》、《户口本》、《冬季取暖代金券》四证齐全,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 元/平方米/月计收。八、在不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不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 30 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定停热协议。九、鼓励供热单位采暖灵活方式收费,除设固定站点外,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收费点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应主动上门收取热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约定以楼栋、小区或产权单位为单位的集中委托收费方式,但受委托收费单位不得借机将用户需缴纳的其他费用与热费捆绑收费,不得以用户未缴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为由,拒收热费或限制用热。十、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缴纳热费,对于在当年供热前一次性交清全部热费的居民热用户,供热单位可以给予一定优惠。供热单位对用户个人缴费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对正常缴费的用户,必须按时提供符合标准的供热服务。十一、对于逾期未缴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应通知其限期缴纳,对仍不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十二、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 18 ℃(±2℃)。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十三、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用户室温检测工作。供热单位在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时,应按照《城镇供热系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