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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法律真实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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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法律真实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6/21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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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法律真实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民事诉讼法律真实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民事案件事实认定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行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行为,都与事实认定密切相关。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证明标准未进行规定,导致在案件的审理中存在困惑,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中亦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明确提出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及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笔者拟对民事诉讼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及法律真实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作些探讨,以期对法律观念的转变及将其理念运用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客观真实证明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坚持与刑事诉讼样的证明要求,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实,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但把它作为实务中民事案件证明要求,则不切实际。第一,诉讼所要证明的事实发生在过去,不可能完全里现。第二,诉讼中再现事实的过程主要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与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能力有关。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受举证责任和证明能力的限制,即使其主张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其主张得不到认可;还有的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往往会作出有利于其胜诉的选择,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血隐瞒不利的证据。第三,审判人员的素质有异,对事物的认知度不同,在客观上难以做到认定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法律真实的内涵和实践价值《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的规定,明确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的实质内涵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和主观之上,但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在价值取向上,这一标准正体现了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才能发现实体真实的理念。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但是法律真实并不排斥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是追求法律权威和制度理性的结果,是自然真实与制度真实的结合。法律真实是以法律规则为中心,民事诉讼中再现的事实,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受制于法律的评价。《证据规定》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它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等规定,明确应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不能有效完成证明义务,法官就可以依据《证据规定》,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如笔者办理的一起申诉案件中,崔某和周某系合伙投资经营一食品厂的朋友,周某为经营所需以个人名义向崔某借款4万元。后崔某持周某出具的借条诉至审判机关,要求周某归还。审判机关庭审中,周某辩称4万元借款早已归还,还款时崔某称借条遗失,并写过一张收到还款的收条,其将收条放在食品厂办公桌抽屉内又被崔某偷走,为此曾打110报过警。但周某对收条被盗一•节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崔某则否认此辩称。该案中审判机关对周辩称的事实,并未开展进一步调查,而是根据法律真实的标准,结合现有证据,认定周某借崔某4万元的事实存在,判决周某还款。笔者认为上述判决符合《证据规定》明确的法律真实的要求。通过这种证明方式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着与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