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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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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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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6 年1月 11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70 号发布根据 1997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规范屠宰行为, 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 保证肉品质量, 加强环境保护,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肉类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点, 下同)屠宰,严禁在批准的屠宰场以外屠宰。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本省生猪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防疫检疫, 按照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执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环保、物价、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屠宰管理第五条对上市的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要根据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六条设置定点屠宰场,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检疫、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屠宰生产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屠宰企业的先进设备,兼顾其他经济成份,并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与当地的猪源和市场销售相适应。第七条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交通方便, 水源充足, 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物, 距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场饲养 100 米以上,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集中式供水取水口 1000 米以上; (二) 场区布局合理, 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防疫兽医检疫的要求, 有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 备有必检项目应当具备的检疫、检验仪器和设备以及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三) 设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生猪待宰间、屠宰间、病猪隔离舍、急宰间和病死猪、肉类无害化处理以及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地面、墙裙要使用无毒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的材料; (四)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屠宰工人和取得合格资格的检疫、检验人员。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还应当具备麻电设备、屠宰机械、冷藏、运输工具、包装容器等设施, 实行工厂化屠宰, 已经设置的, 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备有上述设施。第八条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需设置定点屠宰场的单位和个人, 须向市、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建设(规划) 、多管等部门共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九条屠宰场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环境,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屠宰、检疫、检验,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第十条屠宰场可以接受委托代宰生猪,并可以自收或代收生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