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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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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40928( 颁布时间) 19940928(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12 号( 文号)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四章丧葬用品管理和殡俗改革第五章殡葬服务设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工作列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殡葬管理应当大力推行火葬, 改革土葬, 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 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深山区为土葬改革区, 其他地区为火葬区。土葬改革区的划定, 由县(市) 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 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第九条死者遗体应当尽快火化。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 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 并在24 小时内将遗体火化。因刑侦等特殊情况, 需要暂时保留遗体的, 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十条异地死亡者的遗体, 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十一条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第十二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 须持死者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第十三条死者骨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第十四条火葬区内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 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十五条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 可以实行土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六条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公民的遗体, 应当埋入公墓, 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七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第十八条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 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上述禁葬区域内, 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 现有坟墓均应限期平毁或迁移。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推行火葬。第四章丧葬用品管理和殡俗改革第二十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二十一条火葬区内, 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第二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第二十三条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