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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热企业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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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热企业停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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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热企业停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燃气供热企业停业、歇业审批流程图( 承诺件) 决定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提供《燃气供热企业停业、歇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市行政审批大厅建委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发出是否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资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现场勘察审查窗口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窗口批复意见 2 燃气供热企业停业、歇业审批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审批范围日照市范围内三、申报材料 1 、填写《燃气供热企业停业、歇业审批表》;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 、对用户的安置方案及燃气供热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4、《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供热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四、审批程序窗口审查资料,现场勘察,发放批复意见五、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3 法定依据 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 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 6 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4 燃气供热企业停业、歇业申请表申请企业:经办人: 填表时间: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印制 5 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停业、歇业的原因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单位盖章) 年月日 6 当地燃气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市燃气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登记编号